第三十條 政府公眾網站主辦單位對其建立的網站安全負責。各街道、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網站安全管理制度,制定應急方案,完善安全技術措施,加強對交互式信息服務、鏈接服務和其他服務的管理,確保網站的安全。各街道、各部門網站的責任人同時為網站的安全責任人。
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網站安全的監督檢查。公安、國家安全、國家保密、新聞等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。
第三十一條 政府公眾網站安全系統的建設包括:機房建設、網頁安全發布系統、防火墻系統、病毒防治系統、郵件過濾系統、入侵檢測和審計系統、網絡及主機漏洞掃描系統等。
政府公眾網站的設備應放置在符合安全規范的專用機房。不具備條件的街道和部門,可將設備托管到區信息中心機房。
第三十二條 政府公眾網站不得從事與政府公眾網站身份不符的活動。